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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7 06:17 来源:
职权名称 |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日 |
实施机关 | 安康市创业就业局 | 咨询电话 | 0915-3361009 |
责任科室 | 职介交流部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3212372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数字化创业大厦1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相应资金。 2、有3名以上经过岗位培训的人员。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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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 3.有关人才服务工作规章制度; 4.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6.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审批表; 7.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8.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原件、复印件; 9.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陕西省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身份证明、从业资格培训证明(原件、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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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附件2第四项“项目名称: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k8凯发的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林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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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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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 ||
事项编码 | 61090000014xk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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