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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6 02:05 来源:
职权名称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日 |
实施机关 | 安康市创业就业局 | 咨询电话 | 0915-3283027 |
责任科室 | 技能开发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3212372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数字化创业大厦2楼,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已具备相关工种技能或经过培训具备某工种一定水平的社会劳动者。享受免费培训和免费鉴定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
办理材料 | 1、填报《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复印件;4、鉴定人员花名册;5、四类人员参加免费鉴定的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
事项编码 | 61090000014xk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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